示范性特色学院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1-31 点击数:

示范性特色学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在高等学校设立的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示范性特色学院(以下简称特色学院)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学院是高等学校为培养各类卓越人才,以新的组织模式和灵活的体制机制自主设置并得到国家专门政策支持 的二级学院。特色学院建设是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载体和关键举措。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未来技术学院是瞄准未来前沿性、革命性、颠覆性技术发展,以培养未来技术创新领军人才为目标,重点由专业学 科综合、整体实力强的高校自主设置并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二级学院。主要建设任务是:

(一) 探索专业学科实质性复合交叉合作规律,探索未来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培养新模式。

(二) 锻造一批在前沿交叉与未来技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师团队;

(三)建设若干适应未来技术研究所需的科教资源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库;

(四)培育一批在前沿交叉科学与未来技术领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五)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体制机制改革范例,打造能够 引领未来科技发展和有效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教学科研高地。

第四条现代产业学院是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以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重点由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校自主设置并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二级学院。主要建设任务是:

(一)探索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人才链有效衔接机制,构建高等教育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机制;

(二)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打造一批融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实体,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

(三)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体制机制改革范例,为高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

第五条专业特色学院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以培养高质量专门人才和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重点由在相关领域优势特色明显的高校自主设置并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二级学院。专业特色学院包括但不限于: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等。专业特色学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组织模式创新为突破口,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加快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重大突破;

(三)深化产教融合,探索构建政产学研用全方位协同育人模式;

(四)发挥高端智库作用,为人才培养、行业发展、技术前沿等决策提供参考;

(五)推动基于自主技术体系设计和建设课程、教材、实训 平台,培养掌握自主技术的高水平人才,鼓励自主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指导协调各类特色学院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顶层设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顶 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特色学院建设布局,严格把控建设范围。

(二)开展分类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特色学院建设指南,设立特色学院建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各类学院建设和发展。

(三)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办法,细化各类特 色学院立项、建设、管理等程序,组织开展学院的立项论证、年度进展报告、质量监测等工作。

(四)强化支持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特色学院的支 持政策,在体制机制、培养模式等方面鼓励高校自主探索、深化改革创新。

第七条高校是特色学院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设方案。将特色学院建设纳入学校中长期规划,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区域及行业发展需求和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制定特色学院建设方案。

(二)做好日常管理。根据特色学院建设方案,做好人才培 养模式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变革、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机制优化等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工作进展年度报告、质量监测等工作。

(三)统筹建设资源。在政策、机制、资源上对特色学院建设给予支持,推动稳定发展。

(四)深化协同育人。联合相关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围绕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学科建设等领域深化合作。严格选择合作企业,推动企业投入资源支持特色学院建设。

第八条特色学院建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特色学院建设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性意见;

(二)论证高校特色学院建设方案;

(三)协助教育部开展特色学院建设质量监测;

(四)开展各类卓越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定期向教育部报送相关研究咨询报告;

(五)指导特色学院的交流研讨活动;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未来技术学院建设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主要包括高校方案制定、申请立项、专家论证、立项建设等环节。

(一)建设基础。未来技术学院应已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主要依托专业或学科已经列入“国家级一流专业”或“一流学科” 建设范围;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基层教研室;具有相对丰富的教学、科研资源和共享机制,初步形成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学校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人员聘任、日常运行;学校给予发展所需的政策扶持。

(二)方案制定。符合建设条件的高校在校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方案,搭建教学与管理团队,明确体制机制;

(三)申请立项。高校形成《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方案》并提出立项申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其他高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四)专家论证。教育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参考论证指标,从目标定位、建设基础、育人模式、保障体系、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通过审阅资料等方式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推荐建设名单。进入推荐建设名单的高校自行组织专项论证,邀请不少于6名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高权威的产学研用各方专家进行论证(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1/3),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将方案报送教育部备案。

(五)立项建设。教育部公布未来技术学院建设高校名单,推进建设高校根据《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指南(试行)》和本办法开展建设工作。《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方案》将作为立项建设和质量监测的依据。

第十条现代产业学院建设采取“分区论证、试点先行、分批启动”的原则,主要包括高校方案制定、申请立项、专家论证、立项建设等环节。

(一)建设基础。现代产业学院应已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人才培养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相关专业已经列入“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范围;相关产业列入区域发展整体规划;参与的企业主体参考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要求,在区域产业链条中居主导地位,或在区域产业集群中居关键地位;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企业兼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学院在职专 任教师人数;加强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学时不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的30%;具有相对丰富的优质教学资源;构建了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具备较完善的人事、财务、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学校、地方政府、企业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人员聘任、日常运行等;参建各方对学院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二)方案制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高等教育发展等情况,制定本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申报教育部现代产业学院的学 院名单。推动推荐高校在校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方案,搭建教学与管理团队,明确体制机制和条件保障。

(三)申请立项。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向教育部报送本区域《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方案》及各推荐高校的《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方案》,提出立项申请。

(四)专家论证。教育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及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委员会参考论证指标,从目标定位、建设基础、人才培养模式、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等方面,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区域和学校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推荐建设名单。

(五)立项建设。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名额规划和 专家论证结果,研究确定并公布学院名单。立项建设的学院须在论证中有超过1/2专家同意立项。

第十一条专业特色学院建设采取“分类推进、分类论证”的原则,主要包括高校方案制定、申请立项、专家论证、立项建设等环节。

(一)建设基础。专业特色学院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已根据建设指南先行开展建设不少于6个月;学校育人基础扎实;相 关学科和专业特色优势明显;具有良好产教融合基础;其他立项条件根据各不同专业领域另行制定。

(二)方案制定。符合建设条件的高校在校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方案,搭建教学与管理团队,明确体制机制。

(三)申请立项。高校形成《专业特色学院建设方案》并提 出立项申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其他高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四)专家论证和立项建设。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结合专家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立项名单,并 对社会公布。根据相关行业发展情况,推动基本符合立项建设条 件的高校筹建有关专业特色学院,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去筹”,正式立项建设。

第五章 质量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特色学院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建设高校每年9月30日前向教育部和有关部门提交年度(学年)进展报告,重点总结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支持保障等情况。

第十三条特色学院对学院名称、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实施路径有重大调整的,须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学院建设质量监测和成效核验,基于年度进展报告等常态化质量监测情况,通过高校自我监测、专家调研指导等方式,形成学院建设质量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特色学院质量监测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质量监测结果为优秀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源支 持力度;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持续加强建设指导;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特色学院称号和相关支持。

第十七条特色学院实施动态进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特色学院称号:

(一)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

(二)擅自改变学院办学主体;

(三)单个学院加挂多个特色学院称号;

(四)提供虚假材料;

(五)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七)其他情况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特色学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