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大源: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教育学意蕴

作者:校企合作办公室 时间:2020-04-28 点击数:

戊戌春节前,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又一份法规性文件。如果说,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关于“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容,是国家对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性纲领的话,那么,2017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是对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路径性指示。这次颁布的《办法》,可以说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方向及其路径的具体化,是关于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可操作性措施的“亮相”。鉴于此,《办法》的出台,不能仅仅视其为一个孤立的文本,而应该将其与《报告》和《意见》联系起来,这意味着,“报告—方向”“意见—路径”“办法—措施”是环环相扣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逻辑链。

  研读《办法》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相关条款,可以说,《办法》不仅在政府、学校和企业三个层面,对其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改革有了较大突破,而且笔者以为,从教育研究的角度来看,《办法》连同前述的《报告》和《意见》,对教育学大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三者所贯穿着的一条红线,就是充分考虑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点:具有至少两个不可替代的学习地点:学校和企业。作为一个跨越了传统的普通教育往往只有一个学习地点——学校的疆域,职业教育是以一种跨界教育的形态出现的。跨界的教育必须有跨界的思考。所以,《办法》所涉及的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进一步说,是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是从跨界教育的角度,去思考并制定了实现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的。对此,笔者拟结合《办法》的相关内容,从人力资源供给侧的维度,就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对教育学研究领域的发展或扩展的意义,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破解“两张皮”:在宏观层面,校企合作的教育活动要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

  《办法》出台的宗旨,在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显然,相对于传统的教育观念,《办法》关于合作活动的提法,是在国家法规层面所定义的一种新提法,即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活动,校企合作是一种合作型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要针对产业需求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供给。

  从广义角度来看,教育活动,特别是职业教育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形态,都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6]而从狭义角度来看,职业教育则是一种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发挥着普通教育无法替代的、更为直接作用的教育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这意味着,在构成产业体系的四大要素中,人力资源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作为与产业发展结合最为紧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线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正是这一产业体系所需要的最重要的人力资源的供给侧。但令人担忧的是,如同国务院《意见》所指出的那样:长期以来,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

  基于此,六部门《办法》针对国务院《意见》中关于“两张皮”现象所提出的教育改革的要求,给出了解决的方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教育作为促进个体自我发展的社会活动,不是游离于经济社会发展之外孤立地进行的,而应该将人的发展融入其中,即人只有通过自身的社会化过程,才能真正彰显并实现自我价值。职业教育可以通过校企合作这一有效的“社会化”的办学模式,精准地面向两种需求,即有意识地将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教育活动,与基于人格和个性发展需求的教育活动,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使得人力资源供给侧的职业教育的改革,能够始终紧随产业、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而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教学形式,不断引入新的教学手段。这就避免了纯学校形式或纯企业形式的教育活动容易造成社会需求与教育供给脱节的现象。

  这表明,校企合作要破解“两张皮”,要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就意味着教育活动应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无疑,教育与产业发展融合将成为教育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二、实现“双主体”:在中观层面,校企合作的教育实施要坚持以协同育人为导向

  《办法》强调:“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要“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特别是,《办法》进一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显然,不同于一般的纯生产型企业,这里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提法,则更是一种在国家层面的法规性文件中首次提出的全新概念。

  从共性角度来看,国务院《意见》提出的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特别是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适用于所有教育类型的。而从个性角度来看,由于职业教育有着与普通教育不尽相同的规律,这一要求更有其针对性,即对职业教育更为合适,更为具体,更易操作。因为,如前所述,普通教育的办学往往只在一个学习地点——学校,职业教育则有企业和学校两个学习地点。由此,从人力资源供需角度看,普通教育中人力资源的供给侧——学校,与人力资源的需求侧——企业(产业),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是各自相对独立运作的两个社会机构。由于职业教育有两个不可替代的学习地点——学校和企业。如此,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学校与企业是两个相互协同运作的社会机构,是一种互为“主—客”的需求与供给的“命运共同体”。这里互为“主—客体”的意思,指的是教育实施是双边而非单边运行的,即作为教育结果需求侧的企业,在教育过程中,实际上也扮演着供给侧的角色;而最为教育结果供给侧的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同样也扮演着需求侧的角色。

  基于此,六部委《办法》对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互为“主—客体”的这一协同育人的命运共同体,使用了“双主体”这一词,从而赋予其一种明确的定义,也进而表明:“双主体”是一种基于人力资源供给侧思考的人才培养新范式。这一范式的内涵是,职业学校提供企业所需要的适应产业发展的职业人才,此时,学校是人力资源的供给侧;而企业提供职业学校所需要的具有实时技术水平的实训基地和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实训教师,此时,企业是人力资源培养所需资源的供给侧。令人兴奋的是,《办法》对这一教育形态的新范式,还给予了特别的“眷顾”:不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而且允许“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并且对于“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还强调指出,要“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而“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意味着“教育性企业”这一新形态的企业已初见端倪。

  这表明,校企合作要实现“双主体”,使得“产教融合型企业”已呈现为一种与学校具有同等地位和功能的教育机构。无疑,协同育人的教育共同体的出现,将大大扩展教育学关于教育机构的理解。

  三、摒弃“二元论”:在微观层面,校企合作的教育内容要坚持以知识应用为导向

  《办法》要求:“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以“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办法》特别要求,职业学校要“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显然,这里明确指出要基于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将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加以整合而非分隔,并重申工学结合育人的提法,这是对学校教育内容的功能性扩充。

  从传授角度来看,企业在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和实践性知识和能力的训练上,有独特的优势;而学校则在通识性的文化知识以及与职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从应用角度来看,作为人力资源供给侧的教育活动,其目标是能够为企业培养善于应用知识的职业人才。问题在于长期以来“工、学”是“二元”分离的,不仅教育内容重在知识的存储而非知识的应用,而且教育内容多为静态的符号化知识,忽略了企业伴随技术进步产生的新知识需求,以及实践中那些无法符号化的经验性的、缄默或默会的知识。这就使得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技能与技术、企业与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处在一种分离状态,甚至被认为二者非此即彼。这种“二元论”观点,在以学校教育为主的传统教育活动中极为盛行,甚至认为凡是实践的、技能的、企业的,都是功利的;而理论的、知识的、学校的,才是人本的。这样的认知结果,必然导致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供给,与企业职业实践所对学生能力的需求相距甚远。实际上,来自企业需求的教育内容总是伴随企业最新技术而同步发展的,故更有利于人的发展。

  基于此,《办法》重申:“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但同时《办法》坚持了育人为本与教育供给侧的有机融合,详细地给出了七个方面的合作形式和合作内容,要求职业学校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这意味着,以人为本作为职业教育不可动摇的目标,是在与企业需要紧密相关的教育内容的学习中实现的。《办法》对工学结合的明示,与当代教育学领域提出的行动学习的教育理念,即“为了行动而学习的目标,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过程,行动就是学习的哲学”的理念,是一致的。这正是从微观层面对人力资源供给侧的职业教育,对教育内容供给的一种诠释:职业的专业知识与职业的实践技能应该在企业实际的行动——工作过程中,通过工学结合的学习而获得。

  这表明,校企合作的教育内容要摒弃“二元论”,育人为本要在基于需求的知识应用导向的行动中达成,工作过程作为应用知识的结构将人文与工具予以理性整合,无疑将受到教育学特别关注。

  综上所述,一方面,《办法》为提高职业教育人才“供给”的质量,为提高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的效果和效率,实现职业教育的“精准供给”,给出了有力的法规性、法理性的依据。另一方面,《办法》所规范的、对职业教育作为人力资源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得以落地的措施,已经大大跳出了传统教育学基于学校“围城”的思考,从而大大丰富了教育学研究和发展的视域。